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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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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行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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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近年来,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动行业信用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激发协会商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经研究决定改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不再统一组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文件自即日起废止,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12号)、《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关于发布行业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统一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10号)、《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关于推荐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函〔201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等。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参与单位”或“参评资质”不再有效,相关协会商会不得继续使用上述名义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相关政府网站不再提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备案查询业务,以往评价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由开展此项工作的协会商会自行做好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存储、查询、应用等管理工作;相关协会商会要对以往信用评价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正在违规收费的要立即终止,违规收取企业费用的要予以退还,对于今后涉及违规收费的举报线索将移交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将继续加强对行业信用建设的指导和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对信用评价活动及结果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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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编办发布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经 [2013]920号):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采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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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4〕21号    2014年6月14日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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